生前贈與弄巧成拙 免稅變繳稅

更新日期:2008/11/05 04:34
潘羿菁/台北報導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移轉財產,不但還是會被視為遺產之外,贈與的行為同樣會被課贈與稅,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一民眾死亡後無須課徵
遺產稅,不過卻將財產轉移,反被課贈與稅,欲規避課稅問題,反而弄巧成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膝下無子,在96年底死亡前一個月陸續將定期存款解約並提領現金一千萬元給予其胞弟乙君,乙君主張,主要是因為五年前借用甲君帳戶買賣股票,但是因為股市低迷,不願意認賠釋出持股,因此與甲君約定,以一千萬元代替股權返還。

不過乙君卻無法提出借用帳戶買賣股票的出資證明,因此國稅局認定,該帳戶是屬於甲君所有,而且是在生前將一千萬元解約提領現金存入乙君帳戶當中,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乙君,視為甲君的遺產。

甲君死亡時僅留下財產一百萬元,一千萬元併入遺產總額之外,減除
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因此無須繳納遺產稅,但是甲君贈送乙君一千萬元,反而必須繳交贈與稅130萬餘元。

國稅局表示,時常有民眾誤以為遺留下的財產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紛紛將財產移轉出去,卻不知遺產稅的免稅額較高,而移轉財產形成贈與行為,一旦贈與的金額超過110萬元就會被課稅,因此通常會變成不需要繳遺產稅,卻要繳贈與稅的狀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ing852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